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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绝对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姓名权是绝对权。 2、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3、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1、姓名权是绝对权。 2、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3、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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