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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是“所涉毒品不以纯度为定罪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所贩卖的毒品纯度很低的现象,这样如果以总量计算进行定罪则显失公平...
“纪要”规定,对毒品犯罪的从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和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强调不同案件不能简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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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毒品犯罪,有以下情形的,为重大毒品犯罪,公安应当作为重大毒品犯罪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明过程中,对于犯罪主体(除贩卖毒品外)一般不需要较多的证据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的重点证明对象主要为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客观方面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1、毒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如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等。对于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往往难以收集证据来直接证明,而在实践中,毒品犯罪分子又往往以不明知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而辩解,这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情况来进行论证,有时需要借助推定。 2、证据种类少。毒品犯罪属于一种隐蔽性较强、非法利润高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买卖双方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具有一致性,双方承担的风险程度相当,不会相互告发,所以像贪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的举报材料之类的证据是非常罕见的;由于毒品的非法交易 过程极为简单迅速,交易条件仅凭双方口供约定,实施交易不留任何凭证,所以经济犯罪案件中常见的书证在毒品案件中也是很少见的,毒品的走私、买卖、运输固然需要一定的环境条件,但一旦犯罪实施完毕,现场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所以像杀人、盗窃等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有重要作用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一般也没有。 3、鉴定结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认定中起着不可缺的作用。毒品是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中必不可少的物证,由于是否毒品、是何种毒品、毒品的含量等等仅凭人的肉眼往往难以判断,这些需要专门人员运用专门知识进行科学鉴定后作出判断。
一、案件所涉及的罪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律师介入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调查及辩护,一是该500克海洛因是否属于你朋友个人?二是该500可海洛因是用于贩卖还是其他目的?三是除该些毒品以外,侦查机关有无掌握其他毒品?是偶然查获还是布控查获?四是需进一步调查证据材料,如何评价对其不利的证据及如何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等。简单的咨询只能解决基础的流程疑问,对于实体问题,还是需要委托律师详细跟进处理。并且,在上述问题未查清之前,谁都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处以怎样的量刑。如果贩卖500克属实,则可能判处死刑!建议家属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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