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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延迟交房,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交房。同时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未交房,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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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延迟交房,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交房。同时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未交房,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3、出卖人延迟交房术语根本违约,除了解除合同,买受人还可以要求进行违约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出卖人延迟交房,买受人可以进行催告,如果开发商在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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