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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律师,我想说一下我们家的情况,老人有4个子女,三个闺女,一个儿子,老大闺女在,30年来没有回过洛阳,所以,人家不要老人的房子,二闺女...
是这样的律师,我想说一下我们家的情况,老人有4个子女,三个闺女,一个儿子,老大闺女在,30年来没有回过洛阳,所以,人家不要老人的房子,二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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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是这样的律师,我想说一下我们家的情况,老人有4个子女,三个闺女,一个儿子,老大闺女在北京,30年来没有回过洛阳,所以,人家不要老人的房子,二闺女跟老人没有什么感情,但是在老人最后的时候,在老人身边照顾了几个月,老人退休有2700元的工资,因为二闺女伺候老人,老人给她2000块钱,剩下的700块钱交水电费,三闺女干投资公司赔了100多万,把老人存折上的14万都拿走了,没有和其他几个子女说过,小儿子和儿媳妇还有孙女一直和老人在一起生活,照顾老人20年了,平常都是儿媳妇给老人洗衣服做饭,二闺女和三闺女都不管老人,只有平常逢年过节来老人这里转一圈,然后就走了,小儿子和儿媳妇身体都不好,工资还低,还有个孩子正在上大学,家里正需要钱,可是,老人没有立遗嘱,现在这几个孩子们都来挣老人的房子,怎么办?小儿子和儿媳妇照顾老人多年,并且经济困难,可以得到老人的房子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房屋,无论两方怎样给钱,应当归夫妻共有所有。如果夫妻一方给钱是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应当作为个人财产的,且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三)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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