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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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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使用性质及用途。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经批准后可以转让。转让方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转让的书面申请,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受让方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具有不得转让的情形等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准予转让的,双方应当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转让手续。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更新车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结道路运输相关手续。更新车辆的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许可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不变。更新手续未办结的车辆不得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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