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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不能保释。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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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5号拘留,拘留10天,15号释放。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造成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治安拘留处罚的执行程序: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当限制其在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受到处罚,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给被拘留人。2、被裁定拘留人或者其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应当在上诉和诉讼期间暂停执行原裁决。当裁决被撤销或开始执行时,保证金将按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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