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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市工伤赔偿标准是: 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月工资的27倍,伤残津贴是其工资的90%; 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职工月工...
关键是员工按照哪种法律关系向你公司主张权利。如果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事实用工),则应当按照工伤赔偿方式。该员工未进行工伤鉴定,是不能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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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其中,生活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人员标准的70%计算。 二、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按月发放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办理退休后停发津贴享受劳保待遇。 A、《条例》第33条第(二)项 B、根据“鲁老社函[2005]45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一次性计发到本人退休年龄,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五至六级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 《条例》第34条第(二)项 三、伤残补助金: 1、一至四级按月发放:一级为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A、《条例》第33条第(一)项 B、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鲁老社函[2005]135号” 2、五至六级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为本人工资的16个月;六级14个月; 《条例》第34条第(一)项 3、七至十级终止劳动关系:七级为本人工资的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条例》第35条第(一)项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终止合同): 十级10个月。其中,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加发50%。 A、《条例》第34条 B、“鲁政发[2003]107号”第18条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合同): 十级10个月。 A、《条例》第34条 B、“鲁政发[2003]107号”第18条 上述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1、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额支付;2、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就业补助金递减20%;3、不足1年的按10%;4、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上述两项待遇。六、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评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2、大部分不能自理40%;3、部分不能自理30%。 A、《条例》第32条,按月支付。 B、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鲁老社函[2005]135号” 七、丧葬补助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条例》第37条第(二)项 八、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 A、《条例》第37条第(二)项 B、“鲁老社函[2005]45号”第七条第三款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无供养亲属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供养一人的52个月;3、供养二人的56个月;4、供养三人以上的60个月。 《条例》第37条第(三)项 十、工伤职工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医疗期限以不超过12个月为限,重大疾病或伤情由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条例》第31条 十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实践中,一般奖金、绩效工资等浮动部分就没有了,因为这些是按工作的实际情况来计发的;没有工作,自然就没有这部分钱了。但各地都有自己的做法,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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