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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纠纷的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1-11-01
1、申请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所需材料。2、审查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局的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的建议书,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对不受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受理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处理。4、确定承办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决定。5、调查取证双方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6、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签字并加盖县国土资源局印章后生效。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县国土资源局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7、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报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镇国土资源局或者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并将案卷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八、送达处理决定。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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