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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中,如何处理有问题的病历资料

2023-02-17
第一,对不能成立的异议不予采信。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病历的异议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属于患者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患者提出病历中患者的签字非患者本人所写,但不提出笔迹鉴定或在法院确定要进行笔迹鉴定后却拒绝预交鉴定费,则以患者没有完成举证导致其异议不能成立。第二,异议成立从而否定所对应病历的真实性。即异议对应病历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因不能鉴定而导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夹杂其他患者病历的问题,患者甲的病历中出现了患者乙的病历,显然患者乙的病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再如,病例中药品的使用时间发生在患者死亡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对该记录属于笔误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对于该药使用所记录的病历就不能成为鉴定的依据。如果关于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异议成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第三,异议成立但不直接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这是异议成立后对病历处理的主要方式。如病历书写不符合涂改要求,如实习生制作病历又无相关医护人员审阅等,异议肯定成立,但不能简单地否认相关病历的真实性,特别是相关病历中所涉的诊断可以得到无问题病历的印证。对此类病历,法院一般应把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告知鉴定机构,再由鉴定机构从医学专业角度确定病历所对应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如果医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则医疗机构只应承担管理责任。当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医疗机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病历中所存在的问题将导致医疗机构的过错加大,责任比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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