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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认为执行人员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相关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涉嫌乱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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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存在违规,或者不公的行为,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举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第六十三条(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国家建立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第九十七条(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上级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九十五条(外部监督)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人民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建议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根据《刑法》的处罚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的规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定罪从重处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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