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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1、善意之诉。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例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债权人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而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2、恶意之诉。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当公司对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
股权确认书内容包括: 1、投资人信息; 2、公司基本信息; 3、投资金额、出资方式和所占的股份比例; 4、出资时间; 5、权利与义务; 6、违约责任; 7、签字或盖章,填写日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赠与确认形式有: 1、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 2、双方可以对股权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3、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根据我国《》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股权赠与适用的法律规定。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如果是外部赠与的,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然后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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