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与单位于2003年建立了劳动关系。2011年,我接到单位通知,让我去补签2010年至2013年的劳动合同,我在补签相应的劳动合同后,随即便...
您的情况比较特殊,是一个三方的合同关系:您和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而您和用人单位之间是没有合同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法定的过失情节,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具体包括: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必须注意解除所需的两个条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即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公示。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劳动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违反规章制度的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的限制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按照非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
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8年,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要提供工作证据,才能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劳动法》总共一百零条,没有一百一十九条。《劳动合同法》总共九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人已浏览
913人已浏览
31人已浏览
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