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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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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转移财产、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拒绝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绝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累计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不得立案追诉。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二)、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仲裁后交法院强制执行,不能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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