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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一个是法律法规,一个就是证据材料,证据是案件当中非常重要的依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类: (一)物证...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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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是指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对证据进行逻辑划分。主要有以下类型: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意思:原始证据直接来自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传来的证据是指间接来自案件事实,是复制和转述的证据。2、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能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均为无罪证据。3、言语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证据分为言语证据和实物证据。所有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语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言语证据;以物品和痕迹及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单独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直接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大种: 第一种,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第二种,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第三种,证人证言。 第四种,被害人陈述。 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六种,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第八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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