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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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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XX、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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