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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七条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目录》全称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二。
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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