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连续三年未开发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进行申请,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
1、不可以,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 2、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开发商征地两年不开发作废。法律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两年内未供地的,在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下扣相应指标。
只有国家才有权征用土地,开放商是没有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3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4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