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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应该指出的是,竣工验收是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一般在房屋竣工验收时就不再重新验收。
(一)相关程序规定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方编制竣工结算通常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 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在关资料。 (二)结算的内容(事项)发包人、承包人通常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源:中华考试网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笔者认为,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工期问题应该纳入结算审核的内容(事项),将它们作为结算审核考虑的事项,在此基础上得出最终结算结论。
可以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即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进行使用的,就可以视为竣工之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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