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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退费,只能是法院不受理或法院计算错误造成的多收费或当事人开庭前主动撤诉三种情形,前两种情况下当时即可办理退费,后一种法院下达裁定后即可退费。 你说的情况是“二审败诉”,应该法院不仅已经开庭了,并且判决了,这应该不符合不受理或主动撤诉的退费条件了。 “诉讼费预交的多”,如果是法院计算错误造成的,一经发现就应当退回。如果是因为起诉时主张的金额过高且无法律依据或没有充分证据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造成的诉讼费用虚增部分,则是责任自负,不能退费。
关于退费时间,现行法律没有严格规定。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扩展资料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撤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的退回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根据实际法院操作为准。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退还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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