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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工资应该照常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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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数是指员工自与职场建立劳动关系以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有连续工作年数和工作年数。工龄是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作年数的长短表明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员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度的高低。计算方法连续计算法也称为连续计算服务年限。例如,某员工从甲方调到乙方工作,其在甲方、乙方两方工作时间应不断计算为连续工作年数。如果员工被错误处理,后来经过复查,平反,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以加上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作年数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作年数。合并计算也称为合并计算连续工作年数。在员工的工作经验中,一般不是本人的主观原因一段时间,扣除这段时间,中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精简退休工人和员工,退休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数转换法从事特殊职业和特殊工作环境的工人,连续工作年数可以转换。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低温岗位或在华氏100度以上高温岗位工作的员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该岗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一年零三个月。在提取和制造铅、汞、砷、磷、酸的工业和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员工,在计算连续工作年数时,每次从事这样的工作1年,工作年数为6个月。在计算一般工龄的时候,应该包括本企业的工龄,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的时候,不应该包括一般的工龄(一般情况下,如果因为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话,其间间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的工龄)。现在确定员工保险福利待遇和退休条件的,一般只有连续工作年数。因此,一般的工作年数现在失去了意义。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支付制度后,以实际支付年数为退休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以前的连续工作年数被视为支付年数。工作年数和连续工作年数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周年可以计算一年。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显然是对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的,而对于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时,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结算工伤待遇应以实际工资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在计算工伤待遇时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也应该是一致的。但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或者经机构征缴技术原因,用人单位没有或没能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少缴工伤保险费导致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是不争的事实,对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差额所致工伤待遇差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3、实际工资的范围应当是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劳动者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4、用于计算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有“保底封顶”的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职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本人工资;尚未领取过工资的,按约定工资标准计算本人工资;关于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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