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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其具体规定一般为公民、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 1、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2、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3、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4、不予受理; 5、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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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的;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 5、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的;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 8、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12、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 1、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2、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3、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4、不予受理; 5、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6、驳回起诉; 7、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法律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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