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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学费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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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业培训机构按管理分工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需经同级编制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批。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所在地县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技工学校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或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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