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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需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合伙协议怎么约定,建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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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 第一,合伙人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着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退伙人承担责任,同样符合其意志; 第二,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就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债务只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不再承担责任。另外,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企业的某一个合伙人,或某几个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时或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给付义务的请求,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则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合伙人拒绝承担合伙债务,债权人可起诉到法院,以实现债权。在起诉的过程中,作为债权人,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否则将很有可能追不回债务。 综上所述,普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根据你的叙述,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解决方法是首先合伙人之间协商一下,不行的话只能打官司了,你必须得提供在管理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合伙企业没有盈利的证据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这一规定要求,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就合伙人退伙的财产返还方式是货币还是实物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合伙协议规定了退伙财产返还方式的,无论是货币方式还是实物方式,都应依照协议来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发生协议规定以货币返还的,退伙人要求以实物返还;协议规定以实物返还的,退伙人要求以货币返还的情况,企业也存在要求变更协议规定方式的现象。对于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协议规定了明确的返还方式的,由于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执行。如当事人确实需要改变执行方法,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改变返还方式的请求,与对方协商予以改变,如果对对方并无影响,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改变返还办法,尽管这一做法与协议规定不相一致,但这种协议可以看作是对原合伙协议这方面内容的一种修改,因而也是合法的,倘若对方不能接受,则不得予以更改。上述问题中的退伙人在协议规定以货币返还出资的情况下,实际退伙时却要求以实物返还,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他这样做只能说明两种情况:一是以实物返还可能对他更为有利,如用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已增值,他拿到实物即得到更多的实惠;二是他可能迫切需要以此实物派作其他用场。对此,合伙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如果返还实物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则可以考虑返还实物;如果返还实物对企业造成重要影响,也可以对退伙人的要求不予应允,仍以货币返还,因为种做法是协议规定的,退伙人无可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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