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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
合法。如果符合以下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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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同: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实质不同: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包括:一审诉讼中的依职权移送管辖、二审诉讼中的依职权移送管辖。若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应诉管辖是指没有该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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