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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是30000元。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有纳税人,可以暂时免征增值税。对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就全部经营收入计算征收税款。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月缴纳税费的,起征点为15万,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但是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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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1)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调整为: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此次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将有利于减轻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相应税负。以增值税为例,原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至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3、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若以月为计算单位则为5000元,以日为单位的话是300元,如果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还能享受税务局出台的优惠政策。各位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凭借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进行抵扣,按其差额缴纳增值税。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个人(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征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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