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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诉讼主体

2022-08-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如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在此前施行第三人侵权工伤补足差额的地区,就劳动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或工伤先行赔付问题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部分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沿用以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第三人侵权赔偿证明,否则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没有提供第三人侵权赔偿证明而不予处理;劳动者若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则以其办理程序需用人单位提起而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必然走上诉讼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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