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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会缩减,其保证责任也会减免。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保...
如果债权担保最初没有书面规定,物担保和人担保哪一个具有优先权的话,那么担保物的担保优先于担保人。 因为担保物相对可靠,更容易实现偿还债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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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在担保关系中,担保物权人指的是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即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法律对担保物权的规定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其他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优先受偿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抵押设定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优先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出售财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一定的财产权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时,债权人有权以动产或者财产权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出售动产的价格优先受偿。其中,动产质量为动产质量权,财产权利质量为权利质量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在清偿前保留已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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