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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6日下午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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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胎可以休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是30天,给男性15天的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工人怀孩子小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组织证明,给与肯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全勤,薪水奖金照发。
二胎可以休,女工人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并给与男方15天护理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工人怀孩子小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组织证明,给与肯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全勤,薪水奖金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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