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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的,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在死缓、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后,仍可继续获得减刑。主要理由是以下几点: 一、剥夺政治权利减刑的合法性 第一,对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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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减刑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裁定适用减刑时,一般都把与主刑紧密相连无法分离、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减轻。 第二,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减刑符合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57年8月27日《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的复函》指出:“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也可以减刑。”这个司法解释虽然是50多年前做出的,但其基本精神是正确的,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前,上述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第三,对于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减刑符合我国刑法减刑的目的。刑法规定减刑的目的是通过肯定犯罪分子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他们继续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尽快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间后,犯罪分子又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在主刑减刑时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已相应减小,这时就应当适时对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减刑。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其内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资格。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剥夺政治权力包括以下四项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团体的领导职务。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再享有上述四项权利。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特别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适应判处的主刑。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或独立使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犯,独立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为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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