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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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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到2003年10月原告所居住使用的房屋已被阻断交通,停水停电,无法正常使用和居住。原告被逼无奈于2003年11月份在无人问津的情况下被迫搬出了自己的房屋。直至2004年9月拆迁人从没真正的和原告真心诚意的面对面协商过,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欺骗和拖延的态度,使被拆迁人全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经济受到重大损失。作为拆迁人的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共机构,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介入拆迁,在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2776号)尚未撤消,对该地块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可能依法取得被拆迁土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更不应该为了赚取其中的土地差价而充当拆迁人,属于滥用国家征收权力,协助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从而大幅降低和剥夺被拆迁人合法的拆迁补偿金额。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取得的拆迁许可证聊拆许字(2003)第040号是非法的。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撤消。答:1,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程序违背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该是收购。 2,法院不该裁定中止,应该则令拆迁人收购被拆迁房屋,并且赔偿损失。
既然被查封了,房子就无法办理过户了,除非是双方协商好到申请解除查封,然后再卖房子,这样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情节确定采取何种法律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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