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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国税函(2005)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财政部、国...
法院的判决离婚,就等等同于您们已经离婚,不需要再换离婚证了,今后再婚就凭这次的法院判决办理结婚手续即可。所以法院判决书换离婚证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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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 (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 (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的承认。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三、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正、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四、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委托他人代理。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受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自申请。 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六、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一)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七、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日期不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应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有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承认执行的公证、认证,不适用本规定。 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办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请逐案报请国内。
如果您符合相关条件,您可能需要提出申请,要求实施监视居住。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符合逮捕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面临限制的情况下,具有实施监视居住的权力: 1. 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难以自理的人; 2. 正处于孕期或正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 3. 是作为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质或为处理该案件的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的人; 5. 在羁押期满后,但案件尚未审结完毕,仍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人。 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法院可以用公告送达判决书,在当地影响力最大的官方报纸上公告送达,60日后生效。 如果公民不去签字,法院会通过邮寄送达或是直接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邮寄送达已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时间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捺印,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果当事人或是亲属拒绝签收的,可由法院找当地居委会人员或是邻居做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当事人拒签事由,由法院工作人员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该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该判决书便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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