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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
一、及时报警,适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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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多,且复杂。首先,一般作为底层的业务员,我想可以交由专业律师分析,整个事情是不是由他掌控、决策、组织、决定,否则是否构成犯罪还是有争议的。其次,才是涉及数额如何联系的问题,这个除了金额,还要看案件涉及的人数、作用大小等等,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才能判断。
关键要看非吸的业务员是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非吸的业务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责任人员,那么也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 【业务人员】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人员的处理,对于能够及时退回所吸收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从轻处理。参与时间较短,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去向,帮助挽回损失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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