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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去办理“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不用返回原籍。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谓的“继承开始”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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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争议的最大诉讼时限为20年,老大子女可以起诉。在本案中,89年老太太死,虽然未通知老大,但老大对遗产分配一直未提出异议,尤其是在92年房屋普查产证登记老三老四也没有异议,直至其去世。这当中并不存在什么特殊原因,致使老大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认定为老大放弃了财产的继承权,原来的公证仍然有效。老大死在老太太后,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其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
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放弃继承权不公证没有法律效力。 规定是,死者死亡之后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在公证处,所有继承人可以选取一位继承人继承,其他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需要做公证。 之后,被选取继承人凭得到的继承公证书,去办理继承过户。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得反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2、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这种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3、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如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这份合同不经公证机关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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