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民间融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需要有明确的借条及借款凭据,借款人需要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违约责任等,最后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后,签字确认并支付借款。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温州民间借贷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民间融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
民间借贷的借款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标题为“借条”; 2、正文主要为:借款人、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借款的数额、期限、还款日期、利率等; 3、借款人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