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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保管合同转移...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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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保管合同多为实践性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 第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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