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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 2、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
一、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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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行贿罪的司法界定 在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定的争议问题上,静态的角度主要有单位的范围、行贿实行犯的身份、单位行贿意志的认定标准等因素产生的争议,动态的角度主要有承包、挂靠的经营方式,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等因素产生的争议。 单位行贿中“单位”范围的界定 刑法第30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字面上看,单位的范围是明确的,但是采用这种以单位的客观存在的形式为标准的列举,而不对单位本身的法律含义进行诠释,必然导致许多或然因素的存在。《解释》将单位犯罪的“单位”解释为“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解释》仍未消除上述或然因素。虽然现行法律具体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有《海关法》等33部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都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不包括行贿犯罪),对其他单位犯罪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能适用于行贿犯罪案件,所以本文不进行引用和评述。 现从静态研究的视角,分析单位的范围对界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影响。
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 2、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这就从立法上对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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