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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离婚时,一方承担的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这里有两种情况。根据我国法律,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出走人员为日常开...
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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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原则上认定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则例外。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就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的债务仍由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一方承担。此外,分居期间,由于任何一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债务,仍由双方连带承担。
分居离婚期间的债如果是以下情形的就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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