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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执行

2021-03-12
1、裁判文书要充分考虑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确保抚养费的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时,应全面考虑实际情况,不能仅仅从案结事了出发,而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生效的法律文书避免瑕疵影响执行,对子女抚养费的判项、调解条款需具备可操作性。2、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教育感化。对故意拖欠、拒付未成年人抚养费影响其正常生活的,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部分当事人外出打工或躲避执行的特点,只要获知被执行人行踪,随时开展执行行动。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经说服教育无效,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律制裁与教育感化并举,对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应主动调查取证,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或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强化处罚;积极对被执行人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而确有诚意的被执行人可予以分期给付,实现和解执行。3、完善抚养费统一扣划网络,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立案登记、裁决登记、缴扣和支付的网络制度。通过全国法院联动,对不给付抚养费的当事人,可跨越省、市,把扣划抚养费的命令直接下达给被执行人工作单位。4、加强思想教育,解决离婚双方之间、离异父母与子女的矛盾,解决抚养费执行难问题。把握个案特点,因案制宜灵活解决探视权与抚养费的双重纠纷:强化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沟通与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探视有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探索灵活的探视权行使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加强对给付抚养费一方与子女的沟通:对给付抚养费一方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不在一起生活而消除;对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引导。5、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对生活与学习确实困难的未成年人,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救助方式或主动联系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组织协助解决未成年人实际生活中的困难。6、建立未成年人强制保险制度。在离婚时,强制要求离婚双方为未成年子女缴纳一定数额的教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保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给付抚养费时,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和身体健康不受到损害,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个家庭的破裂本身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有抚养和为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面临拖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监护人应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孩子,我们的社会也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实务中,关于离婚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如果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可咨询我们律师,我们有最专业的法律建议为您提供。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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