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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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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二)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四)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3、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4、申请人及其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申请人所购建住房为期房的,售房单位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项目备案准入手续; 6、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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