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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二)...
房产证上仅有丈夫一人姓名并不意味着房子归丈夫所有,关键是对房产所有权的认定。如该房为丈夫婚前全额购买,那就认定为丈夫的个人财产。 如该房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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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一般情况下,离婚房产等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债务均担,但如果是男方经常殴打女方,那么女方取得相关证据在财产上可能会有相应照顾,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名字不影响财产分割,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将房屋及货车均查封,不得转让变卖,避免男方转移财产,虽然中诉讼中转移财产行为无效,但实际上处理起来很麻烦,还要形成别的诉讼,况且再出现个善意第三人就更麻烦了。
我们结婚后换房,因工作忙,委托公公办理了购房等手续,当时购买了住房、车库、商业门点,目前价值约40万元,因当时是贷款买房,贷款一直由我们交到公公那里委托他办,现已打清贷款,近期,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才得知房产证上名字是公公的名字,而协议离婚,丈夫什么也不给我,我准备起诉,但不知律师社会调查后房屋等财产认定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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