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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裁决行为,但仍然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从监...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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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是税收执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权力的实现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对于限期拆除行政复议判决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复议和诉讼的对象应当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还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催告通知或强制拆除公告?我们认为,这里的复议或者诉讼对象应当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只要对行政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且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到期行政机关即可作出催告通知,依法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催告通知、催告履行的公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除非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实施强制执行。同样,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对该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然应当不停止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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