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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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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支付标准: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支付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实际上,建设工程也是一种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如果欠款,就会产生利息。如有约定,利息的计付标准应从约定,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法定利率也是央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是法定孳息,业主在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也是民法中债务的一般原则。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建设工程中,如果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的,就可能引起一系列的工程纠纷,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那么,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计算呢? 工程价款包括: 1、预付款 2、进度款 3、结算款 4、签证款 5、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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