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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从目前裁判文书的结构来看,一般都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人民法院认为以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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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目前如果分割最高人民法院涉外离婚财产的话,具体来说一方就双方的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从目前裁判文书的结构来看,一般都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人民法院认为以及裁判文书的最终判项等部分构成。其中,关于裁判主文各个判项的依据会在“本院认为”部分加以说明。也即,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已经对裁判结果作出了书面解释。当然,司法实践中,不排除有极个别裁判文书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表述过于简单、原则,让当事人不能完全理解裁判结果作出原因的情形。对此,我们将一方面加强对下级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指导;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判后释法”工作的开展,通过由承办法官判后答疑解惑的方式,回应当事人的困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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