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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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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一般不包括垃圾费用。但具体的要以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约定为准,如果有约定的则包含。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物业费一般不包含生活垃圾费。但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依照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代征。 (二)城区暂住人口、市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征。 (三)航运船舶、港口、码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航运部门代征。 (四)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代征。 (五)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航运船舶按核定吨位每艘每次每吨0.1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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