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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您好,我已详细阅读了您的问题,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我的工作经验和法律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不合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大概是这样:首先,公安...
一个多月还没判刑。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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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否有罪,待公安侦查终结,自然会得出结论。 第二,刑事拘留最长37天,37天后要么批准逮捕,要么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侯审。 建议委托律师申请会见,以便得知你所说的“无罪的人”到底有无犯罪行为,我想事情没有你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如果真的无犯罪证据,公安机关也不会将人羁押1个月不放,因为如果真的无罪,到时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不是闹着玩的,这一点公安机关比我们更清楚。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个月左右能够宣判,7个月也是正常现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可能这么快的,法院审理判决是最后一个阶段,现在是侦查阶段,下一个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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