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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独生子女的原则性界定,依据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四川省工作实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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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四川再婚生育政策与婚姻生育政策相同。具体规定是:有子女为病残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残疾人。
符合国家和四川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当事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补助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三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第三十一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这一提问,估计你没搞清什么叫“再婚生育二胎”。 假如说,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如果再批准生育一胎,你知道这叫第几胎吗?估计你不能准确地说出来吧。 由于再婚夫妻在再婚前的生育状况各有不同,因此,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于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党委会制订。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婚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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