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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确实是对方维权的一种途径。分公司及时独立经营,也只是内部独立,不代表法律上的独立。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你的这个转让,并非股权转...
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分为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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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能零转让。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能,具体理由如下: 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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