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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是跟着父辈的出生地的,和户口无关
协商不成起诉离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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