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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立案标准:私分罚没财物,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应当立案。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
私分罚没财产罪的判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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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犯罪主主体是单位。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二)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三)客观上具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且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侵犯了职务廉洁性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犯本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私人没收财产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配给个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上缴国家罚没财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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