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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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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构成要件满足后,夫妻个人财产的相应增值只需按照投资比例在各类夫妻财产之间进行分配即可。 (1)夫妻一方在取得、改良或维护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某特定财产时,获得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经济支持。这里的经济支持除了首付出资、偿还贷款、夫妻劳动投入外,还可以是各种包含财产价值的政策或福利待遇。例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单位房改房中包含的“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夫妻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以个人财产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中所包含的政策优惠等,就都属于经济支持,且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对上述经济支持的性质未达成约定。即提供经济支持的行为不构成赠与、借贷或其他法律行为。 (3)存在增值。这里的增值,仅指因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因素产生的被动增值,因夫妻劳动或资金投入等产生的主动增值不在其列。但需注意,主动增值虽不是“增值”,却可能构成“经济支持”,从而引发被动增值的分享。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的收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前受赠的财产归受赠方所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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